我在私立学校任教,签的合同是一年,但我工作未满一年。因中途需参加考试无法继续任教,提前 20天向校提交辞呈。老板不同意辞职,未发的11月份工资就不给我了。理由是合同中有这么一条"未经学校同意离职的,未发放的工资和奖金作为违约金"。我跟老板再三交涉,老板定要按所谓的合同办事。 想着如果这样的话我不仅11月份的工资拿不到,我继续上班也是拿不到应得的报酬,一气之下就没有上课了。前几天发11月份工资,果然一分都没有发给我。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吗?我 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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