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道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题,谢谢.

甲请公司搬家,此公司派出乙丙丁三人前往,在搬家工程中,乙偷了甲的掌上电脑,丙与丁在搬运过程中,不小心把甲的邻居撞伤,又不慎将甲的珍贵兰花折断,为此甲丙丁争吵起来,争吵过程中不知道谁把甲阳台上的一盆花碰到楼下,砸伤路人,乙丙丁见状溜之大吉。甲的兰花损失由谁承担,甲遗失的掌上电脑由谁负责。甲丙丁三人构成民法上的什么行为。路人的伤害可以请求谁承担,甲的邻居损害赔偿由谁承担,如果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若甲同时请朋友帮忙在搬家过程中朋友只顾打电话,导致立柜滑到,伤了邻居,则邻居的损失由谁赔偿。

1、甲的兰花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丙丁的搬运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乙偷盗甲的电脑的行为是乙的个人行为,应由乙负责。
2、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3、路人的伤害可以请求甲承担,由于甲和公司是侵权连带责任,甲偿付后,可向公司追偿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的部分。
4、甲的邻居赔偿由公司承担,如果提起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
5、此时邻居的损失由甲赔偿。依据是《侵权行为法》第35条,本条涵盖并取代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11、13、14条关于个人雇佣以及帮工(帮工关系中包括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的无偿劳务关系)的相应规定。

望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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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2
这是根据民法题变造的吧?显得很乱且不是行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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