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公安机关发现需要立案侦查的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如何处理?
二、【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 】101号)
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三、【释疑】
实践中,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民事终审判决经济纠纷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再立案答复。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第十二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第十三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第十五条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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