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工作9小时,一个月只有4天休,工资又低,而且也没工资条,我不想做了,想换份工作,需要提前30天递辞职报告吗?
劳动法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 你可以用这条来和他理论,促成你尽快离职,但是现在的老板不会吃这一套的,我估计你的路还是挺艰难的,我能帮到你的也只有那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