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拥有网签的商品房合同,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如题所述

先说结论:“商品房购房合同”与“优先受偿权”两个概念之间,并无逻辑关系存在。
常识是,你找人借钱,得有个让对方愿意考虑你请求的理由(“这钱拿去派啥用”),你拿了本房屋买卖合同(网签不网签的无关问题实质)给了你的贷款人,是为了证明你确实有“买房子”这档子事,且揭示了有关买卖的相关事项。该合同仅仅构成申请贷款的材料之一。有了它,人家才考察你的其他贷款条件。符合条件的,就签订借贷合同,并伴随以借款人的所购房屋为抵押物。抵押物,本质上是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物质担保。
一旦借贷关系确立后,债权债务关系、抵押权利关系也就同时确立了。
由上述分析可知,“优先受偿权”只是借贷合同里的双方约定而已。一旦在还款期间发生问题,作为处分房产后所得的第一受益人还不是债权人呢,是受托的中介机构(如拍卖行要先拿到佣金),其次才是债权人。该权利由“抵押物”来作为物质保障,与什么“网签合同”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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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03
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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