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到了镇政府受理程序性告知办结程序:
1、镇政府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如在15日内能办结,可以不出具书面告知书。
不受理的向信访人开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或不再受理告知书,并告知其不受理理由。
2、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3、信访局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应在法定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书面答复信访人),并将处理情况报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局)备案。
扩展资料
信访人可以提出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人员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做如下通告:
(一)上访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管理。
(二)上访人员要到有关部门指定的接待地点上访,严禁在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门前聚众闹事,无理纠缠。
(三)上访人员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严禁拦截车辆、强行登车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管理的行为。
(四)严禁上访人员殴打和捏造事实诽谤侮辱他人;不准拦截、纠缠、围攻国家工作人员;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禁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毁坏公私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上访。
(五)严禁上访人员冲击或占住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和科研秩序。
(六)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镇政府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如在15日内能办结,可以不出具书面告知书。
不受理的向信访人开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或不再受理告知书,并告知其不受理理由。
2、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3、信访局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应在法定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书面答复信访人),并将处理情况报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局)备案。
扩展资料:
乡镇(街道)信访受理范围: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来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1、辖区范围内矛盾纠纷的信访事项;
2、上一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3、辖区范围内需要协调的跨村(社区)的信访事项;
4、已经村(社区)协调处理,但来访人不服协调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
5、其他依法、依职责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信访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余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规范信访事项业务办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汨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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