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滥用职权 村官获刑
门头沟北村村委会主任周某某在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导致他人骗取36万元拆迁费;滥用职权,开具假证明,导致他人获取拆迁款129万,法院判决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10年11月,门头沟永定镇政府启动“门头沟区S1线区域组团土地开发项目”,其中,北村“稻地”地块在此项目开发之列,北村村委会主任周某某协助政府开展征地拆迁的工作。
在北村“稻地”地块进行住宅拆迁过程中,周某某滥用职权,为原本不属于村民王某某的宅基地开具证明,证明该处宅基地为王某某所有,致使王某某获得拆迁补偿款129万余元,造成国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扩展资料
对滥用职权罪的法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滥用职权 村官获刑
滥用职权案例:李来丽滥用职权案
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时任河北省衡水市污水处理费稽征所所长的李来丽,违反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规定,对已被立案查处的不安装水表、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擅自决定减少征收数额,予以结案。
对工程施工项目擅自决定免征污水处理费;对未查清自备井数量的公司违法采取每季度定额收费的方式征收污水处理费,致使巨额污水处理费流失,共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332.2万余元。
2014年3月18日,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依法对李来丽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1日,衡水市桃城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来丽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不征、少征排污费用,放任排污,导致企业和个人无限制排污,严重破坏污水处理费征收和排污管理秩序的渎职犯罪案件。
河北省衡水市检察机关从治理水体污染出发,以排污管理、污水处理、排污费征收等环节为重点,严肃查办了一批少缴水资源费所涉渎职犯罪案件。此案的查处,对于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制企业和个人排污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化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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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滥用职权 村官获刑
门头沟北村村委会主任周某某在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导致他人骗取36万元拆迁费;滥用职权,开具假证明,导致他人获取拆迁款129万,记者今天上午从门头沟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据悉,2010年11月,门头沟永定镇政府启动“门头沟区S1线区域组团土地开发项目”,其中,北村“稻地”地块在此项目开发之列,北村村委会主任周某某协助政府开展征地拆迁的工作。
据门头沟检察院的指控,在北村“稻地”地块进行非住宅拆迁过程中,拆迁工作人陈某(另案处理)和北京某蜡石加工厂的委托代理人安某某(另案处理)相互勾结,将部分村集体房屋和违建房屋作为该厂的房屋,骗取拆迁款66万余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工作严重不负责,没有认真审核,致使陈某和安某某得以实施以上犯罪行为,后被告人周某某虽挽回损失30万元,仍造成国家集体损失36万余元。
除此之外,在北村“稻地”地块进行住宅拆迁过程中,周某某滥用职权,为原本不属于村民王某某的宅基地开具证明,证明该处宅基地为王某某所有,致使王某某获得拆迁补偿款129万余元,造成国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参考资料:人民网-李来丽滥用职权案
参考资料:人民网-滥用职权 村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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