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生活周刊2011年第十九期报道山铝房改的乱象,题目是:《荒唐的房改》。想找这篇文章。

如题所述

  大型国有企业山东铝业的工人们最近愁得睡不着觉,厂里最近正在房改。本来工人们盼星星盼月亮盼着房改,盼着自己住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房子能办下房产证,真正拥有自己的房子,但是房改政策却把工人们彻底打进了十八层地狱。厂里居然要把工人们的福利集资房收回来,重新变成租赁房,还要把当年的集资款变成房屋折旧费扣除,工人们必须重新花钱租自己的建的房子,而且附带了许多条款。
  厂里分给职工的宿舍自53年起至今没有按照国家政策房改,90年代初曾经集资建房,工人们以每平方800多元的价格参加了集资建房,厂里说工人有百分之九十的股份。但在94房改时厂里却没有给工人进行公房出售房改。2000年前后,厂里又一次集资建房,当时说工人占95%产权,每平米980元(当时周围房价在1080,几乎完全按市场价购房,而且提前集资交钱,且没有全部产权,细算并不合算,但是因为住在厂里方便,大家还是愿意的。)
  山铝是个跨越大半个世纪的老厂,许多工人祖孙三代,兄弟姐妹都是本厂职工,除了这套集资房,从未享受过公司任何钱币住房补贴,正因为觉得自己有房,也几乎没有人买房子,现在的房子如果再不算自己的,对于工人几乎是灭顶之灾。周边的房子在狂涨,工人的房子在折旧。算一算92年的800元/平方是个什么价钱,现在还按这个价钱扣除完折旧费再退还给工人,居然还认为工人这些年住房不花钱很合算,在文件里公然写到:近于免费居住使用。
  不给工人房产证,还说房子是厂里的。把工人的集资款当作一次性租金,现在工人一夜之间从户主变成租客,以他们每月一千多元的工资,在房价飞涨的今天,重新买房几乎是天方夜谈。厂里让困难用户申请政府廉租补贴,一万多户原本有房的职家庭就这样“被廉租”。
  而工人们几乎炸了锅,厂里的房子有少数已经参加了上次房改变为私有,而这部分没有房改的房子是厂里领导不作为才导致至今没有改,是历史遗留问题。现在厂里钻国家第二轮房改政策的空子,打着廉租房的旗号,其实是剥夺侵吞工人财产进行再次牟利。
  这次房改政策几乎人人喊打,厂里就连那些摇摇欲坠的危房都不放过,把工人的房子拆了,然后按照经济适用房来购买。如果回迁的话,按照原有面积的价格从每平方米800元涨到每平方米1550元,超出面积价格从2200元涨到2600元。拥有优先购买权利的原居民多是靠退休金的老职工,这一涨价,最小的房子也要20万,职工拆了房子却根本无力购买回来,算算只有领导有能力购买。
  山铝污染严重,新房没有房产证,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即便这样,工人们也愿意有个安稳的地方容身。更令人气愤的是,按照国家规定,拆迁期间山东铝厂应该提供给一些简易的回迁房,作为盖楼期间的过渡住房;如果不愿意住,山铝将提供300-400元不等的租房补贴。没想到,这次愿意住过渡房的竟然要自己给公司200元,不愿意住的一分钱补贴都没有!工人认为这是强盗拆迁。
  房改风波甚至波及到了青岛分厂,当年90年代初期被派驻到青岛的职工如今面临着被赶出自己住所的危险。因为分厂经过几次改制合资,有的停产,有的马上要搬迁,而当年派驻职工中有的已经退休,有的调离,有的待工,最近他们也接到通知立刻搬出,理由是已经不是本厂职工。要知道,当年这些房子的分配都是福利性质的,全国各地都已经通过公房出售房改了,正是由于厂里不作为,不关心职工才没有把房改进行彻底,现在,房价飞涨,青岛的房价过万,厂里凭什么把人家住了半辈子的房子收回来?实在太缺乏人性。公房作为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实质上是按国家对职工福利分房政策所取得的房屋使用权,这种房屋使用权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能够取得这种权利的条件必须是为国家或单位服务达到一定的年限,所分配住房的面积与劳动者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讲,职工住的虽是公房,实质是获取国家或单位给予的福利;
  这些在山铝和青铝干了几十年甚至一辈的职工,全部家当和户口都在这所房子里,多年来作为有房职工没有享受过单位其他任何房屋补贴和集资建房,青铝房子都已经房改,单位从来没有给过职工任何安置方案,在今天房价高涨的时候,把房子收回来。怎么安置这些几代人都在山铝、青铝的职工,他们将因为对单位的依赖和信任而居无定所。
  根据《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可以成本价价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按照《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公房承租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他人(包括产权单位)不能任意剥夺的, 甚至,这种使用权是可以作为遗产处分的。随着住房改革的加剧,许多地区的法规都规定指出了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作为独立财产进行转让,公房承租权具有一定物权排他属性,权利中包含国家或单位给予的福利,并且可以通过房改以较低的成本价格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不能排除公房承租权具有一定的私有财产权性质,产权单位不能任意剥夺
  几年来一些山铝老工人和工人代表不断上访,又被抓回,已经有工人抱着必死的信念准备和厂里斗争到底。一个百年大厂,面对房改所带来的利益,真的连一点胸襟和仁义都没有了吗?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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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6
大型国有企业山东铝业的工人们最近愁得睡不着觉,厂里最近正在房改。本来工人们盼星星盼月亮盼着房改,盼着自己住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房子能办下房产证,真正拥有自己的房子,但是房改政策却把工人们彻底打进了十八层地狱。厂里居然要把工人们的福利集资房收回来,重新变成租赁房,还要把当年的集资款变成房屋折旧费扣除,工人们必须重新花钱租自己的建的房子,而且附带了许多条款。
  厂里分给职工的宿舍自53年起至今没有按照国家政策房改,90年代初曾经集资建房,工人们以每平方800多元的价格参加了集资建房,厂里说工人有百分之九十的股份。但在94房改时厂里却没有给工人进行公房出售房改。2000年前后,厂里又一次集资建房,当时说工人占95%产权,每平米980元(当时周围房价在1080,几乎完全按市场价购房,而且提前集资交钱,且没有全部产权,细算并不合算,但是因为住在厂里方便,大家还是愿意的。)
  山铝是个跨越大半个世纪的老厂,许多工人祖孙三代,兄弟姐妹都是本厂职工,除了这套集资房,从未享受过公司任何钱币住房补贴,正因为觉得自己有房,也几乎没有人买房子,现在的房子如果再不算自己的,对于工人几乎是灭顶之灾。周边的房子在狂涨,工人的房子在折旧。算一算92年的800元/平方是个什么价钱,现在还按这个价钱扣除完折旧费再退还给工人,居然还认为工人这些年住房不花钱很合算,在文件里公然写到:近于免费居住使用。
  不给工人房产证,还说房子是厂里的。把工人的集资款当作一次性租金,现在工人一夜之间从户主变成租客,以他们每月一千多元的工资,在房价飞涨的今天,重新买房几乎是天方夜谈。厂里让困难用户申请政府廉租补贴,一万多户原本有房的职家庭就这样“被廉租”。
  而工人们几乎炸了锅,厂里的房子有少数已经参加了上次房改变为私有,而这部分没有房改的房子是厂里领导不作为才导致至今没有改,是历史遗留问题。现在厂里钻国家第二轮房改政策的空子,打着廉租房的旗号,其实是剥夺侵吞工人财产进行再次牟利。
  这次房改政策几乎人人喊打,厂里就连那些摇摇欲坠的危房都不放过,把工人的房子拆了,然后按照经济适用房来购买。如果回迁的话,按照原有面积的价格从每平方米800元涨到每平方米1550元,超出面积价格从2200元涨到2600元。拥有优先购买权利的原居民多是靠退休金的老职工,这一涨价,最小的房子也要20万,职工拆了房子却根本无力购买回来,算算只有领导有能力购买。
     山铝污染严重,新房没有房产证,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即便这样,工人们也愿意有个安稳的地方容身。更令人气愤的是,按照国家规定,拆迁期间山东铝厂应该提供给一些简易的回迁房,作为盖楼期间的过渡住房;如果不愿意住,山铝将提供300-400元不等的租房补贴。没想到,这次愿意住过渡房的竟然要自己给公司200元,不愿意住的一分钱补贴都没有!工人认为这是强盗拆迁。
   房改风波甚至波及到了青岛分厂,当年90年代初期被派驻到青岛的职工如今面临着被赶出自己住所的危险。因为分厂经过几次改制合资,有的停产,有的马上要搬迁,而当年派驻职工中有的已经退休,有的调离,有的待工,最近他们也接到通知立刻搬出,理由是已经不是本厂职工。要知道,当年这些房子的分配都是福利性质的,全国各地都已经通过公房出售房改了,正是由于厂里不作为,不关心职工才没有把房改进行彻底,现在,房价飞涨,青岛的房价过万,厂里凭什么把人家住了半辈子的房子收回来?实在太缺乏人性。公房作为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实质上是按国家对职工福利分房政策所取得的房屋使用权,这种房屋使用权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能够取得这种权利的条件必须是为国家或单位服务达到一定的年限,所分配住房的面积与劳动者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讲,职工住的虽是公房,实质是获取国家或单位给予的福利;
  这些在山铝和青铝干了几十年甚至一辈的职工,全部家当和户口都在这所房子里,多年来作为有房职工没有享受过单位其他任何房屋补贴和集资建房,青铝房子都已经房改,单位从来没有给过职工任何安置方案,在今天房价高涨的时候,把房子收回来。怎么安置这些几代人都在山铝、青铝的职工,他们将因为对单位的依赖和信任而居无定所。
  根据《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可以成本价价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按照《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公房承租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他人(包括产权单位)不能任意剥夺的, 甚至,这种使用权是可以作为遗产处分的。随着住房改革的加剧,许多地区的法规都规定指出了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作为独立财产进行转让,公房承租权具有一定物权排他属性,权利中包含国家或单位给予的福利,并且可以通过房改以较低的成本价格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不能排除公房承租权具有一定的私有财产权性质,产权单位不能任意剥夺
  几年来一些山铝老工人和工人代表不断上访,又被抓回,已经有工人抱着必死的信念准备和厂里斗争到底。一个百年大厂,面对房改所带来的利益,真的连一点胸襟和仁义都没有了吗?
第2个回答  2018-09-19
当时并不是每个职工都有房子,很多单职工没有购买权限,只能在外面买高价房,价格是山铝的一倍,后来房价涨了很多,这部分有权限购买山铝房子的人没有得到这部分房价上涨的红利,就感觉吃亏了,实际上当时这部分人是别的职工幸运的。当时因为人多房少,公司没有办法只能用户口来卡,多少条件不够的职工在附近农村租住一间平房,为了能得到山铝一套房子,很多人办理了假离婚。很多人没有办法,只能咬牙靠借贷拼凑在厂附近或市里买了房子。没想到老天有眼,这部分人得到了房价上涨的红利,于是先前的人红眼了。
第3个回答  2011-05-23
说得好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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