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延寿县玉河乡的,我男友于今年05月12日早8点左右驾驶摩托车由延寿大桥南向北行驶,起先未发现路上有交警执勤,过交警约2~30米后发现后有交警追赶,我男友因无驾驶执照惧怕。在行驶至东同庆街附近时交警由摩托车左侧向右侧靠拢追堵时,我男友将一过路行人碰到,当时车速40公里/小时并且已将刹车踩到最大限度,行人并无大碍,但要求赔偿。交警追堵我男友约2里地左右发生此事故,警方要求责任全由我方负责,但我并不这样认为,原因1:刚开始我方并未看到交警设有停车路障,交警在其经过后进行追赶,原因2:在交警追堵约2里地后将我方向路边挤压时发生其事故。交警对其是否也应当承担责任?希望帮忙频道记者帮助我解决事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