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系统的设置要求是什么?

如题所述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排烟设施分为机械排烟和自然排烟,详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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