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三条

如题所述

港区国安法全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23条内容为: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条规定的犯罪
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以上两条之一的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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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二十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送,(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用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荆,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三条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节恐怖活动罪第二十四条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成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犯前款罪,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干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本法第一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或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的组织。第一十六条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特、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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