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女有宅基地使用权吗

如题所述

农村户口女如果未在他处取得宅基地,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1. 女儿在未婚或已婚但未在其他地方取得宅基地时,可在分户时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2. 农村家庭仅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当地规定标准。
3. 女儿户口若未迁出,已婚也保留娘家宅基地使用权。
4. 宅基地为不动产,农民仅有使用权。
宅基地的分配原则:
1、户籍要求: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持有农村户口;
2、家庭单位:宅基地通常按家庭单位分配,而非个人;
3、一户一宅:原则上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
4、实际居住:分配宅基地的前提是家庭成员实际居住在农村;
5、用途限制:宅基地仅限于建设住宅和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6、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不得超标分配。
综上所述,农村户口女性在未婚或已婚但未在其他地方取得宅基地的情况下,可以在分户时或保留户口时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家庭只能拥有一处符合当地规定标准的宅基地,且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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