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教育局严禁在职教师有没有

如题所述

晋中市教育局  
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十项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全市在编在岗的公办中小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各级各类教学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有偿补课是指在职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文化课教学为内容,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补课,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下简称有偿补课)。  
第四条 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即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组织或参与中小学生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等场所进行有偿补课的。  
(二)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有偿补课的。  
(三)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第五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被查实一次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回违规所得、在县域教育系统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  
(二)被查实两次的,除退回违规所得外,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扣发,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  
(三)被查实三次及以上的,除退回违规所得外,按照相关程序给予开除处分,若有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者,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证。  
(四)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特级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被查实,除按本条第(一)至(三)款处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撤销其相应称号,取消相关待遇。  
(五)在职教师担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条第(一)至(四)款处分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六)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得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临时代教从事有偿补课的,一律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证。  
第六条 学校是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校长是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凡不认真落实本规定,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导致本校教师存在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一年内被发现并查实一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年内被发现并查实两起以上(含两起),除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取消学校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学校和校长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校长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降级、撤职。  
第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整治区域内教师有偿补课负有主体责任,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整治区域内教师有偿补课负有监督责任。对当地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监管不力,出现大面积有偿补课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教育局分别给予约谈、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县当年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先进等次。  
第八条 对学校及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市教育局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民办学校教师参与或组织有偿补课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晋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若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从2015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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