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两家公司工作并都申报了个人所得税,这对我有何影响?这是否合法?
首先,我要明确一点,一个人在两家公司工作并依法在两家公司都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可以的,并不违法。
但是,如果你有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以免重复扣除。
许多会计问我,每个单位都按月扣除了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重复扣除会有影响吗?我要郑重告诉你:没有影响。年终时,通过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
还有,如果你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记得次年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 纳税人申请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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