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耕地被修乡村公路施工单位作为弃土场使用,全部毁坏了,找到村干部给的答复是县里面明文规定没有补偿

我家耕地被修乡村公路施工单位作为弃土场使用,全部毁坏了,找到村干部给的答复是县里面明文规定没有补偿,该怎么办呢?求答复!谢谢!

首先你这种情况是可以得到补偿的,如果村里没法解决,可以去咨询相关部门和法律人士,以下为耕地占用赔偿国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30%计算;(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四)国有土地已有使用单位的,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和县级市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四)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五)输变电工程的铁塔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电杆、测量标志占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补偿费,不办理征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临时占地按该地年产值给予补偿。影响一季补偿一季,影响一年补偿一年。占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条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费。

第四十五条 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缴纳每亩5000元以内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能异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被征地单位,一年收获两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获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口粮不能自给的,由国家定量补差。

第四十七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兴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该劳动力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 乡(镇)办企业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参照本条例征地补偿费标准,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偿,并须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支付补偿费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九条 依法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的土地使用费。

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条 农村个体或合伙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每年应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划拨国有土地,临时占地和乡镇企业用地,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承办,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向承办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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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12
首先村干部的答复是错误的。对于你这种情况,一般乡级和县级政府应如下处理:责成施工单位恢复毁坏的土地;给与你家一定的赔偿,毁坏的土地你自行恢复;村里重新给你家划拨土地。上面三种处理意见,你家只能选择一种,具体得你家和政府协商。在问题没解决之前,你要做好以下工作:1、首先对你家耕地的毁坏情况拍照,以备以后作为证据使用。2、和村干部协商要找人陪同,以便作以后给你作证。3、可直接把你的问题反映给乡政府,看乡政府怎么处理此事。4、若政府处理你不满意,可直接起诉到法院。5、最后要注意,若乡政府不管,你可以反映的市政府,要一级一级的反应,每次和政府谈话要留好证据。
第2个回答  2015-12-22
先电话到县里有关部门问清楚!如果有这样的规定是违法的!最后去法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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