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主张取消击球员身体触静止球犯规的规定?

1、此规定原本就没道理。因为没有不当得利,也不会影响对方和比赛正常进行,定为犯规是何道理?你可能说,那先把自球拿到对方球处再击球,咋不获利?是,难道除了定为犯规就没有别的办法予以约束,以制止其“故意”吗?规定必须待裁判员将被移动的球复位,才能击球,时间计入10秒,还会有人故意为之吗?2、犯规条款太多,应尽量减少。3、我发现,把触静止球定为犯规,会伴生出难判、难处理的情况,很多“难题”都与触静止球有关。取消了此规定,规则会精简、顺畅很多。

  无球犯规是指在篮球比赛中,在球成活球后,在双方球队均未拥有球权时与对方发生非法的接触。
队员侵人犯规。如不是拳击犯规、恶意犯规、也不是肘部犯规,而且发生犯规时双方球队均未拥有球权,应按如下罚则处理:登记犯规队员一次侵人犯规;登记犯规队员一次全队犯规;如果全队犯规罚则未出现,判给对方队在靠近犯规地点的边线掷界外球;如果全队犯规罚则出现,判给被侵犯的队员一次罚球加一次罚球。
如果判了防守队一次无球权犯规,接着投篮(罚球)成功,应判给被侵犯的队一次罚球,使有可能得3分或4分。这条规定适用于:不管是对哪个进攻队员犯规;不管全队犯规罚则是否出现。
如果判了进攻队一次无球权犯规,接着进攻队员投篮成功,不计得分。
掩护分防守队员视野之内和视野之外两种;
1、视野之内可以任意靠近对方队员,只要不影响对方队员技术动作的发挥的,也就是说他在造成接触的一顺必须是静止的且要双脚着地,如果不满足将是掩护队员犯规。
2、视野之外必须给被掩护队员留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距离或使之感受到掩护队员在其后方视野之外,否则造成接触时不管是否静止和双脚着地,均视为掩护队员犯规。
无球——指犯规者本身不持球,掩护——为了给自己的队友创造有利的进攻机会而进行的活动,主要以挡拆为主,因而最常见的无球掩护犯规就是——移动挡拆,因为在挡拆过程中,对挡拆者的要求是站定了,不能移动。
《篮球规则》:
33.7 掩护:合法的和非法的
掩护是试图延误或阻止一名没有球的对方队员到达希望到达的场上位置。
合法的掩护是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
发生接触时是静止的(在他的圆柱体内)。
发生接触时双脚着地。
非法的掩护是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
发生了接触时正在移动。
发生了接触时,是在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外做掩护没有给出足够的距离。
发生了接触时,对移动中的对手没有重视时间和距离的因素。
如果在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内做掩护(前方的或侧方的),做掩护的队员可按自己的意愿靠近对手已建立掩护,只要没有接触。
如果在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外做掩护,做掩护的队员必须允许对手向掩护迈出正常的一步而不发生接触。
如果对手在移动中,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应适用。做掩护的队员必须留出足够的空间,以便被掩护的队员能通过停步或改变方向来避免掩护。
要求的距离是不得少于正常的1步,不得多于正常的2步。
与已经建立掩护的队员的任何接触,由被合法掩护的队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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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20
我不同意楼主的观点。理由是:1,任何规则都要规范运动员的动作,不能只用有没有不当得利判断。服装,鞋不规范没什么不当得利,,用非击球面击球也无不当得利,但是都订入规则。台球也是不许碰静止球的,我想任何有静止球的运动(例如冰壶)虽然都可以复位而无不当得利,但都是不让碰的。2,碰静止球犯规的规定很好理解,很好执行,因此实际出现的频率很低。楼主说常带来问题倒是要“谁主张,谁举证”的。3,规则的难点不在于长,而是模棱两可,理解困难,(例如16-4-3),和难执行(如10秒)。我说过,剪刀-石头-布写成规则也会是长的。没有必要把把使规则短作为修改门球规则的目标。4,10秒的规定本身就风雨飘摇,用它来约束不碰静止球,只能添乱。 查看原帖>>
第2个回答  2014-04-20
我不同意楼主的观点。理由是:1,任何规则都要规范运动员的动作,不能只用有没有不当得利判断。服装,鞋不规范没什么不当得利,,用非击球面击球也无不当得利,但是都订入规则。台球也是不许碰静止球的,我想任何有静止球的运动(例如冰壶)虽然都可以复位而无不当得利,但都是不让碰的。2,碰静止球犯规的规定很好理解,很好执行,因此实际出现的频率很低。楼主说常带来问题倒是要“谁主张,谁举证”的。3,规则的难点不在于长,而是模棱两可,理解困难,(例如16-4-3),和难执行(如10秒)。我说过,剪刀-石头-布写成规则也会是长的。没有必要把把使规则短作为修改门球规则的目标。4,10秒的规定本身就风雨飘摇,用它来约束不碰静止球,只能添乱。
第3个回答  2014-04-20
不同意取消!!首先,如果取消触静止球犯规,而只是恢复原位,从理论上来说是很难恢复“原位”的,这就给了击球员可乘之机,有50%的可能会得力。其次,双方队员会因为是否已“恢复原位”发生不必要的争执。三,裁判的权威受到挑战,“原位”不好确定。四,给一些球员提供了扰乱比赛的机会 查看原帖>>
第4个回答  2014-04-19
精简犯规条文我赞同。至于“取消与胜负无关的犯规条文”,这句话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我们仔细想想,有“与胜负无关”的条文吗?可以说,所有的犯规都与胜负紧密相关。 查看原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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