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5的排放标准可以过户到北京。
《北京市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规定:
1、北京市自2013年2月1日执行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停止受理汽车企业申报符合第四阶段标准轻型汽油车型,不再发布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环保目录;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交和环卫用途重型柴油车。
2、自2013年3月1日起,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第五阶段标准的轻型汽油车。符合“京Ⅴ”排放标准的车辆将发放蓝色环保标志。北京市对机动车实行“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管理原则,执行新标准的范围是市场销售新车和在京首次申领牌照的机动车,对在用车的使用不会产生影响。
扩展资料:
2013年9月17日,环保部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2016年4月1日起,京津冀三地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机动车排放“国Ⅴ”标准。
2018年1月1日起,全国机动车将全面实施国五排放标准。
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的制定既考虑了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的迫切要求,也考虑了我国车用汽油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的现状,以及油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和汽车排放控制技术的需求。
不予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3、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4、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5、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6、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7、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8、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
9、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0、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1、申请小、微载客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未持有有效的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的;
12、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参考资料:
国5排放标准可以迁入北京。
北京市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和市交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京环发〔2013〕8号),按照公告的规定:
一、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在京销售和注册不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交、环卫用途重型柴油车。对于2013年2月1日以前已销售的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公交、环卫用途重型柴油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如果《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日期在2013年2月1日以前的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二、自2013年3月1日起,停止在京销售和注册(含转京、拍卖、赠予等车辆)不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
扩展资料
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七、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八、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九、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小、微载客机动车在本市转移或转入本市的,还需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十一、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转移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即将在3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尾气国五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