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的房产文革时期被没收了,现在可以提出赔偿吗

祖辈有一批房产,土地改革后就公私合营了,每年可以得到一定的利息,文革时期就停止发放利息了,后来就相当于给没收了,一直没有消息,那个时期谁也不敢提出要回房子或赔偿,请问现在有没有相关的政策能给予一定的补偿,现在房产局还有存根和相关资料可以证明。

公私合营的房产文革时期被没收了,现在可不能提出赔偿,因为已经过了赔偿期限,还有就是没有法律根据。

第五条 对于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公私双方应当对企业的实有财产进行估价,并将企业的债权债务加以清理,以确定公私双方的股份。
  第六条 对于企业财产的估价,公私双方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酌财产的实际尚可使用的年限和对于企业生产作用的大小,协商进行。 企业财产的估价,应当有职工的代表参加;在必要的时候,由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机关派人指导。
  第七条 合营企业可以吸收私人投资。 第八条 合营企业的股东对于合营企业的债务负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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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10
这个肯定不能了,即使从法律来说,早就超过最高20年的诉讼时效了;即使以以前“存在妨碍阻断时效”的算法,从今年上溯20年,也是到1994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不可能认定那时还有阻断时效(如果要求认定有,那基本是挑战政权的合法性了)
所以在法律上肯定没有,除非有特殊政策那就不是法律的问题,不过我个人没有听说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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