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其他综合收益的账务处理?

原本自用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的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而在出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再将转换时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其他业务成本。

但是我有个地方不明白,那如果不出售,而是将投资性房地产收回自用,其后再将其出售的话,那原本的其他综合收益应该怎样处理?

因为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属于会计政策变更,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即假定投资性房地产从最初开始就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允价值的变动都应该计入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站在转换的时点来看到话,公允价值的变动都是以前期间的,即反映在期初留存收益中不知道我说清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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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11
转回自用,收入没有真正实现,原其他综合收益不处理,等资产处置
第2个回答  2018-04-09
准则中没有明确,个人认为,转为自用资产时,其他综合收益不进行处理,等处置自用固定资产时,再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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