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主要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一章 第五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主要包括:入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心理矫治;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出监教育等。

1、入监教育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二章 第十条 新收罪犯入监后,监狱(监区)应当向其宣布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二)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2、个别教育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三章 第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一)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

(二)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

(三)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

(四)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

(五)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

(六)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

(七)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

(八)主动要求谈话时;

(九)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

(十)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

3、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罪犯必须接受监狱组织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罪悔罪教育;

(二)法律常识教育;

(三)公民道德教育;

(四)劳动常识教育;

(五)时事政治教育。

4、监区文化建设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监狱应当办好图书室、阅览室、墙报、黑板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读书、评报活动。

监狱图书室藏书人均不少于10本。

第三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成立多种形式的文艺表演队、体育运动队等,组织罪犯开展文艺、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监狱应当根据条件,组织罪犯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开展艺术和美育教育。

5、社会帮教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监狱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各个方面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配合监狱开展有益于罪犯改造的各种社会帮教活动。

第四十条 监狱应当与罪犯原所在地的政府、原单位(学校)、亲属联系,签订帮教协议,适时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士来监狱开展帮教工作;监狱也可以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接受教育。

第四十一条 监狱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参与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等方面的帮教活动,并为其帮教活动提供便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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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第二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教育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主要包括:入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心理矫治;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出监教育等。
第六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坚持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常规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监狱应当设立教育改造场所,包括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 监狱用于罪犯教育改造的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少数民族罪犯、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经费应予提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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