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朋友家及其相邻两家被盗,因外出打工,家中无人,值钱的东西基本被拿或搬走。
报案后,警察抓到小偷,送去法院。公安局说等着今年4月份法院会通知开庭,原告(三家)只能等着。
4月份法院没有通知开庭,公安局之前好像同原告进行过两次通知,也去原告家里调查,但不是法院。
直到8月中旬,法院打电话让原告去法院,并告知因被盗物品没有发票,原告(其中两家,含现金若干,金砖两块,其他物品若干)不能获得任何赔偿,另外一家因家庭贫困特赔偿3000元(被盗物品不止3000)。还说因不是大案,所以开庭不通知原告。
首先我认为:
1、开庭不通知原告,属违规行为。
2、被盗物品因无发票不赔偿,这点不知道法律怎么说,但如若这样的话,现金、金砖、古董等也不可能有发票,都是农村人,买了东西一般不会放发票,况且有的东西年久,近年又多翻新房子,谁留发票那些东西?法律真这么规定的话恐怕不合情理吧。
3、因特殊照顾赔偿一家,不赔偿另外一家,这样只涉及道德问题,法律应该也不会这么规定。
4、法院说如若要赔偿,则应对小偷减少判刑期,这样也合理?法律不是规定偷多少东西就核定为多久刑期吗?
5、最难想象的一点,法院说小偷已被移送到一个地方,不告诉原告。小偷是惯犯,应该是结熟其中人员,买通后消事,恐怕已经出去继续为非作歹了吧!
听到此事后,觉得真是无语,倘若是大事件,涉及法律、道德两重深度交集,以县法院等人的智商不足以判圆满也就算了,这种小事也能搞个大半年,结果还是这样,真是伤透大家的心。法院势力也忒大了,一手遮天啊,就没有人能监管法院吗?
本人非专业人士,有懂法律的人解答下疑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