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被盗,小偷已被抓,法院对原告说不赔偿任何损失,什么世道!!

年前朋友家及其相邻两家被盗,因外出打工,家中无人,值钱的东西基本被拿或搬走。
报案后,警察抓到小偷,送去法院。公安局说等着今年4月份法院会通知开庭,原告(三家)只能等着。
4月份法院没有通知开庭,公安局之前好像同原告进行过两次通知,也去原告家里调查,但不是法院。
直到8月中旬,法院打电话让原告去法院,并告知因被盗物品没有发票,原告(其中两家,含现金若干,金砖两块,其他物品若干)不能获得任何赔偿,另外一家因家庭贫困特赔偿3000元(被盗物品不止3000)。还说因不是大案,所以开庭不通知原告。
首先我认为:
1、开庭不通知原告,属违规行为。

2、被盗物品因无发票不赔偿,这点不知道法律怎么说,但如若这样的话,现金、金砖、古董等也不可能有发票,都是农村人,买了东西一般不会放发票,况且有的东西年久,近年又多翻新房子,谁留发票那些东西?法律真这么规定的话恐怕不合情理吧。
3、因特殊照顾赔偿一家,不赔偿另外一家,这样只涉及道德问题,法律应该也不会这么规定。
4、法院说如若要赔偿,则应对小偷减少判刑期,这样也合理?法律不是规定偷多少东西就核定为多久刑期吗?
5、最难想象的一点,法院说小偷已被移送到一个地方,不告诉原告。小偷是惯犯,应该是结熟其中人员,买通后消事,恐怕已经出去继续为非作歹了吧!
听到此事后,觉得真是无语,倘若是大事件,涉及法律、道德两重深度交集,以县法院等人的智商不足以判圆满也就算了,这种小事也能搞个大半年,结果还是这样,真是伤透大家的心。法院势力也忒大了,一手遮天啊,就没有人能监管法院吗?
本人非专业人士,有懂法律的人解答下疑惑吗?

你的问题我一项一项的给你解释。
1、对于你第一点问题,刑诉法没有规定刑事庭审时必须通知该案的被害人,因为刑事审判就是公诉机关与被告人两方的诉讼,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追究了被告人刑事责任。所以法院可以不通知该案被害人。
2、第二个问题其实法院工作人员解释有问题。应该是结合本案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告人盗窃了多少财物,并以此为赔偿依据。法院判决的第二项法院应当写明在审理查明的盗窃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退还被害人。
3、赔偿其实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没有义务的。赔偿多少是属于自愿性质。损失的财物应当由被告人赔偿。
4、第四点你说的对。被告人盗窃多少财物就应当判处相应刑罚,这点没问题。但是同时国家为了挽救被害人损失等原因也规定相应的量刑情节,比如退赔,弥补了一定损失,是可以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的。
5、第五个问题,被告人被判处刑法之后,就是执行了,这里也是与被害人没有关系的。
总的,我想说,对于这件事你作为被害人也是有相应权利的,比如你对判处不满意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等,在发现被告人有相应财产时也可以让法院执行相应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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