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哪些法律条文说明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各举三条?

劳动法中哪些法律条文说明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各举三条

劳动法中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的具体条文取决于国家和地区的不同。以下是中国大陆劳动法中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三条具体条文:
实体法的特点:
1.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这条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的实体法特点,即规定了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这种规定能够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同时也方便劳动者寻求法律救济。
2.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欺诈、胁迫劳动者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这条规定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实体法特点的进一步保护,即确保合同是经过双方真实、自愿地达成的。
3.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工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条规定体现了实体法的特点,即强调了工资作为雇佣双方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程序法的特点:
1.第八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定职权,公正、独立、及时地开展调解工作。”这条规定体现了程序法的特点,即劳动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保证公正性。
2.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聘请律师进行仲裁的,应当在开庭前十日以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告知仲裁机构。”这条规定体现了程序法的特点,即仲裁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双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劳动仲裁时,应当在适当期限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3.第九十二条规定:“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当庭宣布仲裁结果或者在五日内作出书面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这条规定体现了程序法的特点,即仲裁机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并在适当期限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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