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过的进项发票能撤销吗?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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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1
进项税发票认证是无法撤消的,因为是直接上传到国税服务器比对,
但是可以申请对方开具红字发票;
  一、完成认证后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
  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上述两种情况的进项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本期进项转出额—其中: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收到红字发票时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对于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但必须进行进项抵扣并做转出处理。

  所以,此种情况下,企业在收到红字发票时无需进行认证(否则因为红字发票以负数开具会造成重复转出),只需将红字发票与留存的《信息表》一并作为进项转出的会计凭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12-26
忘了告诉你,发票一经认证,是无法撤消的。谁都不能给你撤消,税务局也不行。除非你有明确的理由,并在认证当天找他,能做非常规操作。隔日发票信息就上传省局服务器了,谁都不能撤消。

亲,你不需要撤销的。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发票,被认证了,只需要在会计上做进项税额转出凭证即可。
期末在国税申报表申报的时候,记得在进项税转出位置填这个转出的税额就行啦。

其实我们平时理解的不是应税项目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都不去抵扣,这是不规范的。税务局说过最正规的方法是,收到的所有进项税发票都认证,目的是确定发票的合法性。然后,对于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我们就在会计上做进项税转出即可。

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觉得这样比较麻烦,如果能绝对判断为非应税项目的时候,不认证即可,干嘛还要转出一次,增加了工作量。所以都是不认证,放一边了。

在税务局角度上,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被跟踪的,开出来,去哪了,谁抵扣了,税务局的网站都有记载。对于长期不抵扣的票据,有时候税务局还会针对客户,电话联系,询问发票是否收到。因此税务的想法是,所有发票都认证,不合规的转出。这样税务的系统里就不会有开出发票未认证的提示了。

以上情况是我的实际工作经验,我曾经接到过税务配合调查的电话,寻味为什么发票没有认证。然后他们告诉我以上的正规方法。不过不认证也无所谓了,只要税款不少就行了。
第3个回答  2019-04-09

发票一经认证,是无法撤消的。

认证过的专用发票,是企业项抵扣的依据。如果单位也开展网上认证,那么,可随时在网上进行认证;如果没有,一般是在月末集中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抄税是金税工程下的一个程序,就是指将本企业本月开出的增值税发票的七项数据信息写入IC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扩展资料

完成认证后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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