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区别

如题所述

1、适用范围不同,简易程序适用争议不大不复杂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适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规定适用;
2、审理组织的不同,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
3、审理期限不同,简易程序的案件是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是6个月审结。
一、简易程序开庭流程如下:
1、审理前的准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开庭审理,根据提供的材料证据等进行审理;
3、宣判与送达,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二、普通程序的特点如下:
1、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
2、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3、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既不是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不是审理非诉案件的程序。
总的来说,简易程序虽然说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是简易程序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的,一般情况下,是争议比较小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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