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确保预算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市级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市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负责审核、监督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
  市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第四条 对预算的审批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第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市人民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初步审查第六条 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不应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列入预算;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保证政府履行职能和社会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
  市级预算应当设置预备费。预备费按照当年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编制预算草案的指示。市财政部门应当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协调、平衡和审核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支计划,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完成市级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国税、地税等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将下一年度收入计划报送市级预算编制部门。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市级预算的编制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派员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预算编制情况,听取对编制市级预算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市级预算初步方案及下列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一般收支预算总表。其中,预算收支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个别重要的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预算收支列到项、目;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表及其批准立项的文件;
  (四)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支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明细表及其说明;
  (六)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计划表;
  (七)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市级预算初步方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反馈。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预算初步方案的审查情况。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向会议提交预算草案及下列附件:
  (一)总预算收支表;
  (二)市级预算收支表;
  (三)建设性支出类别表;
  (四)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支表;
  (五)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预算支出表;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作市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代表意见,并回答询问。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举行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市人民政府提交的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评介;
  (二)对预算草案重要的修改意见及其说明;
  (三)对改进预算工作的意见;
  (四)是否批准市级预算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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