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如题所述

南昌市的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中,关于决算的审查和批准有明确的规定。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市政府需编制市级决算草案,提交至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和批准,这是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市政府的决算草案需真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按批准预算科目编制,并详细列出预算数、调整数和实际执行数,对较大变化需做详细说明,以确保透明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这一要求。

在预算审查前1个月,市政府财政部门需将审定的决算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时市政府每年还需要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内容涵盖预算执行、收入征收、财政支出等多个方面,审计部门的评价和建议也在此报告中体现,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这一程序。

市人大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10天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关注预算收支、重点支出效益、政府采购等关键内容,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需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接受提问,第三十七八条对此进行了阐述。

在审议过程中,市人大会根据审议情况对决算草案作出决议,对审计工作报告的问题和建议,市政府需要研究并采取措施处理,并在年内向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第四十条至四十一条明确了决算批准后的后续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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