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本级财政决算;
  (六)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七)人民代表大会交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六)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九)重要江河、湖泊、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三)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三)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应当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续编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再报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建议书形式提出。议案或者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等资料。第八条 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
  (四)省、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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