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09修正)

如题所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第四条 主任会议应当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第五条 主任会议分为常规性和专题性两类。

  常规性主任会议主要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等。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应当召开两次、会议期间召开一次。第一次常规性主任会议在上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召开,第二次常规性主任会议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十五日内召开。

  专题性主任会议主要研究专项工作,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第六条 第一次常规性主任会议主要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步议程;第二次常规性主任会议主要研究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讨论审核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类材料中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主任会议主要听取各组召集人对本组审议情况的简要汇报、研究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的有关内容等。第七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进行。

  主任会议的决定,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八条 主任会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研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的建议议题,决定会议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草案;

  (二)研究讨论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专题报告草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研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对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研究决定提请或者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或者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对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研究决定交被质询机关答复,并明确答复质询的方式、时间和场合;

  (六)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领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七)听取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确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依法应当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九)研究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及其变更,组织部署全市性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等重要活动。决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听取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检查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十一)听取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二)提出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及相关事项;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撤职案;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十四)讨论和拟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五)办理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六)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