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从90年缴社保,退休时不参与退休金计算合理吗?

如题所述

这个情况我们单位也出现了,就叫老机保退费。我们有一个下属事业单位,他在以前是企业,后面机构改革并入了我们单位,成为了事业单位。他们这些人从92年企业养老保险改革后就开始缴纳社保了,但是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都是从2014年10月开始缴的,为了达到统一计算,2014年10月之前都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所以要把他们缴纳的社保返还给他们,要不就出现实质性重复缴纳的情况了。

所以,你的情况是非常合理的,这个操作也是非常公平公正的,要是不退还给你,反而是有问题的。

我们都知道2014年10月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跟企业并轨,开始自己缴纳养老保险。但是企业是从92年8月开始的,这样就有了时间差。在这个时间段内,出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或者人员的调动等问题,从而导致你身份发生变化,因此就会影响这次退费的情况。

这次退费其实也是按照标准计算了利息的,所以你的钱也没有吃亏。可能你不想退费,是想让社保局按照积累下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给你计算待遇,这种会比较多一些,但是这种方式不符合规定,对其他人会造成不公平,所以就必须得退还你,这样才不会跟同单位其他人员出现养老金上的较大差距问题。

我就是单位具体经办这个事情的,从我的经验来看,这种退费主要涉及几类人员。

一是原来国企,后面改革后变成了事业单位。比如公积金中心里面的石油、铁路分中心,最后合并进入公积金中心了。

这种情况其实很多,国企改革过程中,很多当初的企业经过改革后,都变成了事业单位。而这些企业养老保险缴纳的时间段跟机关事业单位缴纳时间有差距。但是退休又要按照目前的事业编制身份退休,那么就必须涉及到个人退费问题。

二是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其实跟企业有一定相似性,在2014年10月之前,很多这种单位也参与了养老保险缴纳。

三是部分在这个时间段内从企业调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这个就是指在92年到14年之间调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有的也会涉及到退费问题。

四是参与养老保险试点的事业单位。92年10月当初有很少的事业单位也是参与了养老保险试点的,试点完成之后,到了2014年才正式铺开,全国都从这个时间点计算,所以试点期间的就清零了,要退还这个期间个人账户的养老金。

结论

以上退费操作并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反而是维护了你的正当权益。对于这段时间的缴费,其实并不是不算,只是统一按照视同缴费算,你自己额外缴的就是重复缴费,既然重复缴了,自然是要退还给你的,这个才是真正的公平公正。

这个文件是人社部颁发的,也是经过认真研究的。当然这种操作模式可能会引起一定的误解,应该是经办人员没给你们解释清楚造成的。

只是想告诉你,这个退费不会影响你应得的养老金的,所以不用太过在意,给你钱你就拿着吧,这个属于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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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6-05
这是不合理的,如果你不能参与正常的退休金计算,那么你的社保需要按不同比例的程度来归还。
第2个回答  2021-06-05
当然不合理,因为你已经承担了这么多年的社保,如果不能参与退休金的话,其实等于白交了。
第3个回答  2021-06-05
当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这样的话,那么自己前几年的保险就相当于白交了,这对自己是一个很大的损失。
第4个回答  2021-06-05
不合理,这样做会让自己损失一笔钱,对自己来说以前的钱都白交了,不介意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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