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2010修正)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管理。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对于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检举揭发。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的主管机关。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市、县(市)交通行政部门的决定,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协助做好辖区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国土、规划、城建、工商、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相协调。
  公路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公路沿线的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公路建设征用拨用土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第七条 公路的命名和编号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路的命名和编号。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合资或独资建设公路,依法从事公路经营。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公路养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的路段,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第十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十一条 改建、养护公路时,施工单位应科学安排,合理组织施工,并在公路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应遵守施工现场秩序,服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损坏施工路面及其设施。第十二条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坡脚以外,国、省道不少于2米,县、乡道不少于1米。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外缘以外,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交通行政部门应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边缘设置控制标志。第十三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摊点、倾倒垃圾;
  (二)采石取土、开沟引水、制坯、拉丝及其他类似的作业;
  (三)在公路上设置障碍、碾压、晾晒物资、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拌和浆料,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四)利用公路作试刹车场地;
  (五)移动或损坏公路标志、界碑、护栏、林木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非公路建设和养护需要,不得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设置维修场所及其他临时设施。第十四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和公路隧道上方、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采挖砂石、取土、伐木、爆破和倾倒垃圾。第十五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作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设置非公路交通设施和标牌、广告牌的;
  (三)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四)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
  (五)行驶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的;
  (六)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运输的;
  (七)修建横跨公路的管、线、标牌及建筑物的。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时,应选在公路的一侧建筑控制区以外进行。已形成的夹公路集镇,不得再沿公路两侧发展。第十八条 凡与公路接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出入口,建设单位应按公路管理规定和公路技术标准,修建边沟或其他排水设施。第十九条 对公路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制止、检举损坏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交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