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9修改)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以及工业等各种管线,地下管线共同沟(廊)及其相关地下空间设施,地面检查井、阀门井、消防井(栓)、雨水口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共同沟(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构)筑物。第四条 地下管线实行先地下后地上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合理安排、同步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全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下列工作:

  (一)组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故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

  (三)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其综合协调、档案信息管理和相关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相关业务工作。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地下管线涉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及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和排水检查井、雨水口等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防空、交通、林业、水务、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及公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专业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

  具备条件的部门或者区域,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等应当实行自动化、智能化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地下管线,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地下管线区域进行规划控制。第九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其管辖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由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和用地、产业布局、行业发展等需求。

  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评审、报批。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所涉及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各类专业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编制其管辖范围内的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专业、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并同步实施。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地下管线共同沟(廊)实行统一建设和管理,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具备条件的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已经建成的地下管线共同沟(廊)达到满载前,不得在同一道路建设同类管沟(廊)。已在共同沟(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沟(廊)以外的管线位置。

  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资地下管线共同沟(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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