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有何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财产公证,是为了避免财产混同、财产不明晰等因素起纷争,而提请公证机关对财产权属进行公证的行为。财产公证,往往发生在夫妻结婚之前,也即婚前财产公证。偶尔也发生在夫妻结婚以后,也即婚后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指的是未婚男女在结婚登记之前,先达成协议,对各自财产进行有效划分并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公证处可根据双方意愿代拟);有关财产证明;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婚内财产公证,是夫妻结婚以后,对个人财产权属、共同财产约定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或者部分共同共有及部分个人所有等的公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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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21
在传统观念中,婚前财产公证似乎很难和普通人挂上钩。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广大人民群众综合素质的提高,人民生活观念的转变,婚前财产公证也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数量逐年增加。婚前财产公证,是保障婚姻还是破坏爱情?

近日,湛江市粤西公证处服务大厅内,市民张先生带着女友陈小姐前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手续。2015年,张先生经过自己打拼,在湛江购置了一套130平方的商品房,最近他打算和女朋友李女士领结婚证。为了表明自己对女方的爱毫无保留,经与女友商量后,张先生决定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将房产的一半产权赠予女朋友,做为婚后共同财产。“我与女友相恋已经3年,彼此非常了解和信任,希望相守终生,我决定把财产与她共享,也证明我对她的爱毫无保留。”张先生说。

记者走访中了解到,前来办理婚前公证的人群中,“黄昏恋”的恋人不在少数。今年56岁的吴女士丧偶多年,2019年年初,吴女士认识了离婚多年的刘先生,两人决定在8月份领证结婚。由于双方名下都有房产,也都有子女,都希望以后将房子留给自己的子女。经协商,双方决定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公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市民个人财产增加和法律意识增强,财产公证日渐受到市民重视,尤其是婚前财产公证。其中,有不少“黄昏恋”的财产公证。这类公证者,多是再婚,一般都涉及家庭利益重组,若是财产归属没弄清楚,家庭内部纷争将使亲人间的矛盾激化,这样的老年婚姻不可能幸福。若再婚老人愿意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结婚影响,不少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接受:物质感情并不冲突。

“现代女性更独立,有很多女性婚前财产比男性还多,理性对待婚前财产我觉得是必须的。”前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郭女士是一名电商创业老板,其名下已有4套房子,2018年,与现男友相恋后,双方准备今年结婚。由于双方都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两人都对婚前财产公证有共识。

“我俩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为了避免婚后产生矛盾,经过彼此的沟通,在男友同意后,我们准备做婚前财产公证。一部分房产由我们夫妻共同拥有,另一部分将会转至父母名下,确保各方利益。”郭女士认为,物质与感情并不冲突,做好婚前财产公证,只是对双方的尊重,保护双方利益,并不会因此影响双方感情。

在前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市民中,双方经济条件相差悬殊的占多数,经济条件差的一方不愿意别人说自己想通过婚姻致富,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名誉;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也不想对方与自己在一起是出于金钱目的,把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记者走访调查中,不少接受婚前财产公证的市民表示,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说明夫妻感情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让婚姻更纯粹。

除了个人购置房产等婚前财产外,不少年轻人的婚前财产是由父母购置或提供的。随着近年离婚率的提升,不少市民都认为,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合,闹离婚,存在财产纠纷。如果做了婚前财产公证,也许这样的一幕就会避免。

湛江市粤西公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就双方婚前财产、债务范围和权利归属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婚姻法律制度,在我国,因受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的影响仅处于萌芽状态,发展缓慢。不过,人们正在逐步接受。在结婚之前做财产公证,有利于婚姻的稳定性,因为这种方式能够让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保持地位平等,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

从业多年的陈律师则表示,我国公证强调自愿原则,但婚前财产公证实质作用是婚前财产公证是一项可供婚姻当事人选择性行使的权利,而不应以婚前财产公证会破坏夫妻感情为由而受到摒弃,单纯地认为这是对夫妻双方的不信任。推行婚前公证,是能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障夫妻双方权益、避免纷争。

“尤其在离婚率不断提升,‘黄昏恋’不断增加的环境下,婚前财产公证实质是为更多保障双方权益,避免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保障。”陈律师认为,由于“黄昏恋”涉及双方的财产和经济等问题,又常常让老人及子女们产生矛盾和纠纷,甚至引发冲突造成悲剧。因此,个人建议“黄昏恋”的老人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不仅有效化解了这样的矛盾和纠纷,更让“黄昏恋”少了功利性,对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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