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转业军人98年已去逝家人有何待遇?

如题所述

        对于曾经在1992年的转业军人(残疾军人除外),在地方工作后1998年故世故世的,其家属并没有以“转业军人、退役军人”的名义,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抚恤、补助、补贴的。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版)网页链接第二十八条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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