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如题所述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如下:
从宏观上讲可以将二者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二者有过离合关系。例如原始社会权利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义务的区分;在存在特权阶级的社会一部分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而无权阶级只履行义务却无法享受权利。
(2)逻辑结构上看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但是二者还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表现在权利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有时权利义务还可以互相转化有的行为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例如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再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职权)不可放弃。
(3)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在特权社会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由于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失衡而导致混乱。
(4)价值功能上二者具有互补关系。单纯的权利并不能导致利益的实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来进行保障。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关系。一方面个人权利对国家职权的制约导致了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国家职权对个人权利的制约导致个人的义务;另一方面个人之间、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相互制约关系。例如国务院的行政管理权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它的职责和义务的制约。
(6)在法律调整的价值趋向上权利、义务有主从关系。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应该以保障权利的实现为出发点。
从宏观上讲,可以将二者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二者有过离合关系。例如,原始社会权利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义务的区分;在存在特权阶级的社会,一部分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而无权阶级只履行义务却无法享受权利。
(2)逻辑结构上看,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但是二者还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表现在权利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有时权利义务还可以互相转化,有的行为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例如,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再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职权)不可放弃。
(3)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在特权社会,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由于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失衡而导致混乱。
(4)价值功能上二者具有互补关系。单纯的权利并不能导致利益的实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来进行保障。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关系。一方面,个人权利对国家职权的制约导致了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国家职权对个人权利的制约导致个人的义务;另一方面,个人之间、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相互制约关系。例如,国务院的行政管理权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它的职责和义务的制约。
(6)在法律调整的价值趋向上,权利、义务有主从关系。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应该以保障权利的实现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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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12
可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具有统一性,两者是不可分离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公民拥有某一项权利,相应的,其他人就有不得侵害公民这一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共存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说明,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2个回答  2020-12-13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利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利作用的结果。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3个回答  2020-12-20

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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