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一般而言,警校不是执法机关,因此,教师不能参与一般的行政执法活动或刑事司法活动。但根据《人民警察法》关于警察义务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也就是说当警校教师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对公民提供必要的帮助,这是作为警察的义务,而不是权力。此外,警察的执法权一方面来源于警察的身份,另一方面来源于警察隶属的机关单位。警校不是执法机关,但警校教师每隔一段时间需要到派出所等基层实战单位实践锻炼。实践锻炼期间代表所在公安机关行使相应权力,在锻炼期间需要执法时是可以参与执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