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取得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我市设置分行级以上经营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在存放银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存放银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牵头制定存放银行招标方案,确定存放银行;
(三)牵头制定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资金分存方案,组织社保基金资金分存工作;
(四)牵头对存放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其他存放银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在存放银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制定存放银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配合制定存放银行招标方案,确定存放银行;
(三)配合完成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资金分存工作;
(四)根据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及有关政策要求,提出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期意见;
(五)配合对存放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其他存放银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存放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社保基金存放安全、完整;
(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服务协议有关约定;
(四)配合完成社保基金资金分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商业银行存放资格确定
第六条 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存放银行。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根据社保基金的资金规模和有关监管要求确定存放银行数量,制定存放银行招标方案。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参与投标,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存放银行的有关规定;
(二)达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要求;
(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联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组建评选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确定存放银行。
选择存放银行时,应当综合评估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质押保全措施和对深圳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等方面因素,并结合银行业监管标准设定相关评估指标,其中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不低于40%。银行经营状况主要包括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指标,对深圳地区经济发展贡献主要包括银行在深纳税贡献、总部是否在深等。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招标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财政局官网公告中标情况。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与存放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 存放银行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综合考虑存放银行的经营状况、对深圳地区的贡献支持、利率报价等因素制定评分规则,评分规则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确定社保基金资金存放规模和存放期限,由市财政局按照评分规则确定社保基金资金的分配。
第十二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各存放银行的定期存款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一)各行单期分存额不得超过当期可分存总额的25%;
(二)各行分存的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行在深圳辖区一般性存款(含同业存款)余额的20%;
(三)各行分存的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我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余额的20%。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风险管理需要,要求存放银行按一定的比例提供债券作为质押,银行需提供足额、有效的债券,保障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的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定期存款到期后,重新按本办法进行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 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该行新增定期存款:
(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供的“风险管理”“营运控制”“资产质量”和“合规性”指标中,其中一个评级结果为4级(含4级)以下;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供的“深圳市银行机构综合评价”指标评级结果为C级(含C级)以下;
(三)存款报价利率未达到起存利率要求;
(四)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市医保局认定对社保基金资金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存放银行资格撤销
第十五条 存放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撤销本次招标认定的存放银行资格:
(一)未及时汇划到期本息两次以上(含两次)、或单次金额超过该行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余额的10%;
(二)在存放银行资格招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未按服务协议履行相应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
(四)未按存款报价利率办理存款且不改正;
(五)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市医保局认定对社保基金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行为。
其中,如银行出现上述第一、三、四、五项行为,则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存放银行资格招标;如银行出现上述第二款行为,则自撤销之日起6年内不得参与存放银行资格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深圳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存放银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管理办法》(深财规〔2017〕4号)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评价激励办法》(深财规〔2017〕5号)同时废止。 [2]
印发的通知编辑 播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存放规则,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我们修订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3]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7日
政策解读编辑 播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自2020年9月17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经报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联合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管理办法》(深财规〔2017〕4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评价激励办法》(深财规〔2017〕5号,以下简称《评价激励办法》),并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组织了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招标和资金分存工作。
原《管理办法》《评价激励办法》对于规范我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选择和管理,提高社保基金收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的调整,以及财政部有关资金存放管理的最新要求,根据市政府有关批示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对原《管理办法》《评价激励办法》进行修订,调整优化社保基金资金存放规则。
二、修订内容
(一)合并原《管理办法》和《评价激励办法》,修订出台《管理办法》
为便于统一规范管理,同时进一步精简文件,此次修订将原《管理办法》和《评价激励办法》合并,形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两个文件。
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分,《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联合印发。
(二)根据财政部要求修订相关条款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对财政部门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通知有关要求,《管理办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在《管理办法》第一条相关文件规定中,补充增加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二是《管理办法》原第十条、现第八条增加“选择存放银行时,应综合评估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质押保全措施和对深圳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等方面因素,并结合银行业监管标准设定相关评估指标,其中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不低于40%。银行经营状况主要包括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指标,对深圳地区经济发展贡献主要银行在深纳税贡献、总部是否在深等”。
(三)梳理完善其他条款
主要内容有:一是补充增加《管理办法》原十四条、现第十二条中关于银行质押债券的要求:“银行需提供足额、有效的债券,保障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的资金安全”。二是补充增加《管理办法》原第十六条、现第十四条中,暂停存放银行新增定期存款的情形:“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市医保局认定对社保基金资金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行为”。三是删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我市设置分行级以上经营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中的邮政储蓄银行,原因是2019年2月起,邮政储蓄银行的机构类别已调整为国有商业银行。四是删除《管理办法》第三条市财政局职能“制定具体转存定期存款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原因是早期我市社保基金分存存在到期转存的做法,2017年我市社保基金分存制度改革后,已不存在此类做法。五是修改部分文字表述,将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修改为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利率招标方案修改为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资金分存方案。
修订后,《管理办法》共包括六章十七条,六个章节分别为总则、部门职责、商业银行存放资格确定、存放银行资金分配、存放银行资格撤销和附则,全面规范我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选择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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