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转干部身份的条件

如题所述

事业单位分管理、专技和工勤三种岗位。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工勤岗人员符合条件,可以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等方式转到管理岗或专技岗任职,享受相应的待遇,但转岗不转身份,工勤人员无论在哪个岗位,其在人事档案中的工人定性不会因为转岗而发生改变。为什么说工勤人员无法提拔到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原因即在此。比如工勤人员转到管理岗,无论是转管理8级还是管理7级,可以享受岗位的待遇,但仅仅是享受待遇而已,没有干部身份,仍然不是实至名归的“领导”。
不过,部分地区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岗位间的交流,虽不允许工勤人员改身份,但只要转到管理或专技岗干满十年以上,在退休时允许按照相应的岗位享受退休待遇。这对工勤人员来说是种利好。

一、管理岗位有空缺;

二、符合相应的专业和学历要求,比如大专以上学历,行政管理专业。

三、三年内年度考核无不称职,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一般要求在工勤岗位任职满两年以上(各地政策不一,以当地实际为准)。
符合上述要求,就具备了转岗的资格。从上述要求来看,工勤人员转管理岗的条件不是特别高。但实际上,现实中工勤人员成功转岗的并不多,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岗位比较少,僧多粥少,工勤人员很难抢到转岗的机会;
二、转岗主要还得看领导意见,领导不同意,有机会转业转不了。这也是工勤人员转岗至关重要的条件。
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转为管理岗位,是指在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工勤人员可以通过竞聘的办法,聘在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并按相应的岗位对应的身份享受相关待遇,按岗位晋升。这和过去实行的以工代干、聘干、转干不一样,只是岗位竞聘,单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参加竞聘的工勤人员,也专指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不在其列。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一种创新方式,是将来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一种经常性方式,将来会在全国所有的事业单位中,普遍推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除通常要求的爱国爱党、身体健康等常规性要求外,首先必须满足的是,当地的事业单位,或者竞聘的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了“聘用制管理”。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目前依然在试点阶段,并不是所有的省市县,或者所有的事业单位,都在试点这一管理模式。因而只有在试点地区、试点单位,工勤人员才能参与竞聘。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聘公告,对于工勤人员竞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来讲还有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1、必须是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机关工勤或者党政机关使用工勤编制的工人不能参加竞聘;

2、学历要求: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符合相差岗位专业要求。只要是现在的学历符合大专以上要求即可,无论其学历是全日制,还是在职通过自学、函授、自考等方式获得的学历,在学信网上可以查到相差信息。有的岗位甚至是农广校继续教育获得的相当于大专学力的学历,也在竞聘范围之内。

3、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有的地方还会有至少一次年度考核优秀的要求。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一般会通过严格的笔试、面试、政审等环节,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前,有的还会对是否获得基本的专业技术资质做出要求。管理岗位竞聘,也会根据岗位级别,对所取得的工勤岗位专业技术等级做出要求。这些都要根据具体岗位竞聘公告内容,才能一一明确。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对应的都是干部身份,工勤人员在竞聘成功后,虽然其档案身份不变,但都可以对应岗位享受干部身份和待遇,也可以按岗位对应的管理模式正常晋升,管理岗位晋升管理级别,专业技术岗位晋升职称等级,符合年限条件,即可按照干部身份退休,享受相应的养老级别待遇。从这方面来讲,事业单位竞聘制度,已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打破了计划经济时代以来长期实行的干部、工人身份差异。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制度,和目前普遍实行的公选制度有些类似,这将是机制体制改革后,对工勤人员的一次里程碑式的改革,也是工勤人员打破身份限制,平等参与竞争的根本性改变,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在全国范围内所有的事业单位得到推广实施。
公考是最常见的途径,主要就是国考、省考,一般只要是全日制本科应届、历届毕业生就可以报考。公推公选也是一种方法,但是现在只有部分地区用这种方法,需要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群众举荐,然后再通过考试、面试、考察等环节公开选拔,这种方法相对比较麻烦,但是困难程度比公考要低。公开选调也是一种途径,但是一般要求处级干部,所以需要先从普通员工升成处级干部。而且地方性的公开选调比较少,岗位也比较少,所以竞争很激烈。工人可以通过事业单位转岗文件要求转岗,工人的性质属于工勤人员,只要达到要求就能将工人身份转成干部身份。但是每个地方的文件规定不一样,具体要求也不一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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