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建设用地、耕地等主要用地规模、布局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扩展资料:
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原则是必须先纳入土地利用计划,通知强调,未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也就是说没有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
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如需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通知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级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土地利用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