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典法中关于夫妻离婚后小孩抚养权权利相关规定是什么?

有抚养权一方是否可拒绝另一方要求另时抱小孩去家?

在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约定不成的,适用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及逗留式探望。

看望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抚养一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探望方式较为灵活,但因探望时间短,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

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深入了解和交流,但对探望人有一定的条件要求,探望人必须具有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吸毒、赌博等重大不良嗜好,或者生活居住条件较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应避免行使逗留式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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