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省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中,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处罚措施,以确保煤矿行业的安全运营。
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煤炭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处。一旦发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勒令停产,没收非法所得和设备,罚款金额可达违法所得的1-5倍。情节严重者,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实施关闭,且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章指挥或强迫工人冒险作业,以及忽视安全生产隐患,将受到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将面临停产整顿,甚至对主要负责人处以收入的30%-80%罚款,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人员或未完成考核的,将被要求限时改正,逾期将面临停产整顿和罚款。同样,未遵守开采规定的,将面临罚款。
在通风、瓦斯治理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时,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整改期限和停产整顿措施,严重时会吊销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违反
第十六条规定,如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将面临罚款和停产整顿,严重者将受行政处分。同样,未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也将受到类似处罚。
对于
第十七条和
第二十条,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未按规定排查隐患的煤矿,将面临高额罚款和停产整顿。
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政府有权关闭煤矿。
最后,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对非法煤矿的监管责任,对于未有效查处的县、乡政府官员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而
第三十七则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违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该条例通过明确的法律责任,确保了煤矿行业的安全运行,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