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机构申请转机构备案

如题所述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三月二日

附: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医保卡备案什么意思?

医保备案主要是为了基本医保跨省或者跨地区异地就医时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如患者从A地区要转诊到B地区,那么就要在A地区医保中心备案,然后备案后在B地区就诊时直接采用医保结算,患者所需费用和在A地区费用是一样的,说白就是少花自己的钱,大多医保报销。

需要在医保经办机构可以办理备案的人员有: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在外地有固定住所且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因病情需要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

医保备案步骤:

1.异地居住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二代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如已在异地居住,可委托他人进行备案)。

2、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

3、查询备案医院是否在异地就医住院费联网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里,也就是指定一家自己去异地就医的医院,这个是必须要提前选择好的。

4、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对,并将参保人信息上传至异地就医结算平台。

扩展资料:

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快扩大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2018年2月底前,确保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办理好医保备案,转诊医院通过参保地确认以后再传回医院,医院得到参保地确认的信息以后,完成直接结算病人的入院登记。办理出院结算时,患者的信息和相关费用信息需要传回参保地来计算待遇,再传回医院,医院完成与病人直接结算。

急诊费用转到住院部报销流程?

在急诊后续住院医保报销流程如下: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个人先预交医疗费押金,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如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时限的医疗费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起付线各地标准各有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或转院的,须经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医保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勤编转管理岗位的条件?

原来工人身份工作人员转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应先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经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岗手续。

原则上都要采取竞聘上岗,一般先聘用到管理岗位最低等级或相应专业技术的最低层级。

在管理岗位空缺情况下,工勤技能人员转换到管理岗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其中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按照渝人办〔2004〕89号和渝人发〔2006〕74号文件规定,取得重庆电大《专业证书》班证书可按大学专科学历对待。

(二)女性工勤技能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工勤技能人员55周岁及以下。

(三)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转岗前5年度(2011年-2015年)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等次,且5年内年度考核有2次以上优秀档次。

(四)现聘在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党员转正是否向上级组织备案?

党员转正由所在的党支部大会通过以后,要有上级党委批准同意才能生效。

在《入党志愿书》有党委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的意见一栏,支部大会通过党员由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后,再把入党志愿书呈报到党委组织部门,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并在党委意见一栏中签署同意意见。

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党委一般情况下都会尊重基层党支部的决议意见,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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