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问答网
所有问题
我国特别行政区除国防事务外,在经济、文化、外交等其他方面享有独立的立法权,是否正确?
如题所述
举报该问题
推荐答案 2023-10-25
【错误】
本题考查宪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故表述错误。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当前网址:
http://99.wendadaohang.com/zd/jjeBzvWXzzWBXXOXzj.html
相似回答
特别行政区享有
高度自治权包括
答: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虽然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法律生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该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授权...
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
哪些自治权
答: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
,可以制定与其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法律。这使得特区能够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和社会状况,制定更为细致、实用的法规。二、行政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的行政管理权,包括制定和执行政策、管理财政等。这使得特区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灵活调整行政策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
我国特别行政区
不具有的权力是
答:
答案是C、D。
我国特别行政区不具有外交权和国防权
,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具体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规定: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
我国
港澳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的问题
答:
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并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
管理权、立法权、
独立的
司法权和终审权。 � 香港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是香港
特别行政区
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对我国地方立法权的...
特别行政区除在外交,国防,
宣战和媾和
方面
服从中央政府外还
享有的
权利...
答: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
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
司法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
简述
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
哪些高度的自治权
答:
特区立法会可以在特区基本法许可范围内立法,或修改、废除法律。仅以涉及
国防,外交
和其他依法不属于自治范围内事务法律为限。(3)在司法
权方面
,
特别行政区
法院除对国防、
外交等
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外,对区内所有案件都可审理,并具有终审权,特区终审权属于特区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4)
在经济方面,
特...
简述
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
哪些高度的自治权?
答:
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二是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三是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四是
立法权,特别行政区
有权对高度自治范围内的
事务立法,
但无权对国防、
外交等
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事务进行立法;...
辨析:一国两制是联邦制的一种特殊形
答:
从对外关系看,代表中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3分)⑶“一国两制”下设立的
特别行政区
,
除外交
和
国防事务外,享有行政
管理权、地方
立法权
、
独立的
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将享有更多的自治权)。此外,在中央授权之下还可以
在经济
、
文化等方面
处理某些涉外事务。尽管如此,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没有改变我国国家...
特别行政区享有
财政
独立权
吗
答:
特别行政区享有
财政
独立权,特别行政区
是统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特别行政区有权对高度自治范围内的
事务立法,
但无权对国防、
外交等
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事务进行立法;
特别行政区的
财政收人不上缴...
大家正在搜
经济特区与特别行政区的区别
特别行政区有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利
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主权范围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外交事务的管理
谁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
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
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事务
特别行政区和省级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