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如题所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2款对《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定义作出了补充,即:“(前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该标准实际上是非常宽泛的,水泥、砂石、钢筋、铁钉,只要物化在建筑物中的,就全部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废止)第3条第7款有更为明确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应当仅限于构成工程实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不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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