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区别

如题所述

1、成立基础不同。
合伙的成立是基于合同,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程。合同与章程是性质不同的法律文件。合伙合同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因而也只对签约的合伙人产生约束力。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的自治规则,它虽由发起人订立,但却对所有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具有约束力。
2、法律地位不同。
与独资企业一样,合伙企业也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
3、财产关系不同。
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的财产来源于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公司财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4、人身关系不同。
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都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甚至个别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会导致整个合伙的解散。而公司除无限公司外,多属资合企业,公司股东之间的人身联系较为松散,股东的入股、退股通常只需多数股东的同意,同时,公司的存续不受个别股东变动的影响。
5、管理权利不同。
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其议决方式由合伙协议加以规定。在法律上,全体合伙人都享有法定的业务执行权。而公司的管理权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法定公司组织机构统一行使的,每个股东个人并不享有对公司事务的直接管理权。[page]
6、盈亏分配不同。
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盈亏,也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甚至盈利的分配比例可以与亏损的分担比例不一致。而公司的盈亏分配由公司法统一规定,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
7、责任承担不同。
在对外财产责任上,由合伙的非法人地位决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须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公司股东则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公司登记
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二、公司登记机关受理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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