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是为加强和改进高级人民法院对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受托案件,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委托执行工作有关问题所作的规定。经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8日发布,自2000年3月1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1、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亦应以委托执行为主。

直辖市内法院间的跨辖区的执行案件,以及设区的市内跨辖区的执行案件,是否以委托执行为主,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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