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电动车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2017年3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来穗人员服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驳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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