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户口市内迁移手续流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立户的办理程序:1、预约后(点击进入预约),申请人及产权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2、在本人房产立户,配偶或成年子女可代为办理;迁入亲友房产立户,所有产权人和申请人应一并到场,其中迁入父母或成年子女房产立户,因特殊情况父母不能到场的,申请人须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和产权人身份证原件(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到场办理。

3、在非本人房产立户,对房屋产权的认定:在申请人亲友的房产立户,仅限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且已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证的房产。民警收取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经所有产权人书面声明同意并到场签署《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在他人房产立户后,变更户主需房屋产权人持产权登记证一起到场办理。

(二)迁入家庭户的办理程序1、预约后,申请人及户主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2、挂靠亲友家庭户,户主及申请人应到场,随迁人员不需到场;整户迁移,原户主和新户主应到场,原挂靠成员一并迁移不需到场。父母或成年子女为户主,申请相互投靠,其中一方到场即可,还应收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迁入集体户的办理程序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个人申请的,本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可不到场;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可由学校集体户管理员统一办理;整户迁移的,由单位集体户管理员办理。

(四)迁入派出所代管户的办理程序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民警核查申请人房产及社保缴交等情况;2、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3、对代管户人员签发集体户口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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