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全国第二次经济法制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 从一九八二年全国第一次经济法制工作会议以来,我国的经济法制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各方面已经初步打开了局面。近两年来,我国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共一百多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也制定、颁发了一批经济规章或地方性经济法规。我国的经济法制机构正在逐步建立和健全。继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成立之后,全国已有辽宁、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江西、四川、河北、北京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外,也都建立或确定了主管经济法制的机构。国务院有五十四个部、委、直属机构设置法制机构,其中,有专职法制机构三十三个,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二十一个。经济法制工作的加强,对于保证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的经济法制工作还落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法规已不符合党在新时期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许多重要的经济法规有待制定。此外,有些地方和部门的法制机构还不健全,从事经济法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十分缺乏,急待培养、补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这种状况必须迅速改变,否则不利于对内搞活和对外开放,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将会影响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