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其死 亡后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对于原告而言,如果存在继承人且继承人愿意继续诉讼的,可以继续诉讼,否则由法院裁定终结 该诉讼。而对于被告,如果在死亡后没有遗产,那么即使原告 胜诉,也得不到赔偿,诉讼再继续进行下去也没有意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在离婚、追索赡养 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由于该诉讼与 当事人的身份有着紧密联系,当事人死亡后,身份关系已经消失,诉讼自然也没有必要进行下去。此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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