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有反抗的么

如题所述

行刑是由武警执行的。一队武警负责押送,一队负责行刑。从看守所到刑场专门武警押送,到达刑场后三人一组将犯人押送到枪决地点。反抗是没有用的,已经被绑起来了。 然后后脑一枪,没死再补枪,每个武警只开一枪,而且不能见到犯人的脸。开枪后立即转身离开。 虽然这些人个个该死,但看到生命的结束还是很唏嘘的。
死刑犯被一审宣判死刑,后可在10天内提出上诉。即使终审被判处死刑后,死刑执行的还需要得到最高法院的核准。以前电视上看到的公审大会。并不是宣判死刑,而是宣布其死刑已经得到最高法院的核准,然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实际上在公审大会前已经向犯人宣布了死刑执行的命令。如果你仔细看的话,从前开公审大会的时候,凡是立即执行死刑的囚犯都是用绳子五花大绑的,而未判死刑的犯人通常只是带手铐而已。
执行死刑前的准备工作,原审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执行死刑的日期与地点。执行死刑的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以后,应首先确定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及执行死刑的地点。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2、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执行的过程 :
1、对罪犯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查问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址、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并将本人同案卷中被告人照片相对照,以验明正身。
2、执行死刑,应依法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
3、对罪犯执行死刑后,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和人民检察院的临场监督人员,应当验尸,有法医的可由法医协助验尸,以保证死刑执行的有效性。同时,临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4、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5、执行死刑后,对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除应扣除其在诉讼中确应支付的款项外,由羁押罪犯的看守所或者监狱清点后,交其家属领收,并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放。
6、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犯的遗书、遗言,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7、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或尸体;过期不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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